顺灏股份财务数据不准确,收监管函警示

顺灏股份财务数据不准确,收监管函警示

黄柏俊 2024-11-08 企业文化 7 次浏览 0个评论

XXXX网 XXXX年XX月XX日

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下发了监管函,该监管函主要针对的是顺灏股份在财务数据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信披违规等方面的问题,此次监管行动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和信息真实性的高度重视。

根据深交所的监管函,顺灏股份存在多个财务数据不准确的严重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公司对持有的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末股权价值减值计提不准确,导致多个报告期的财务数据出现误差,具体而言,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及前三季度的利润总额因此分别减少了112.3万元、112.3万元和44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1%、5.8%和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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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严重疏漏,2020年8月14日,公司披露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热不燃烧唤醒棒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但未在协议到期和签署解除协议时进行及时披露,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性。

公司2023年年报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和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的披露也不准确,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信息的混乱,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在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多确认营业收入370.0万元、1415.4万元和2430.4万元。

顺灏股份财务数据不准确,收监管函警示

深交所表示,顺灏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2条、第2.2.5条和第4.3.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钲霖、时任总经理郭翥、财务总监沈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路晶晶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交所强调,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否则,深交所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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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今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次监管措施再一次提醒了所有上市公司,透明、准确的财务和信息披露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赢得投资者信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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